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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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浩然 

机构地区:[1]福鼎市人民法院,福建福鼎3552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3期98-98,100,共2页

摘  要: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来自配偶权,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相应的法条,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该条文的含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基础,虽然其行使的效果通过财产来体现,但其仍属身份权范畴,其行使主体当限于合法夫妻之间,至于分居的夫妻以及事实婚姻的“夫妻”当不在此列。但其实,其范围与时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密切相关,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会产生内部效力以及外部效力,不论夫妻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其对外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内部,夫妻间可以根据财产制的不同,分担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仅略有涉及,但规定的范围狭窄,内容不明确、具体,可以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立法经验,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保障夫妻日常生活顺利进行。

关 键 词:日常家事代理权 主体 效力 完善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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