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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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佳佳[1] 

机构地区:[1]青海师范大学,青海西宁810008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3期118-119,共2页

摘  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一种法定强制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大大促进了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交强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即“第三人”)及时得到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第三人”不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对“第三人”的范围界定,明确哪些人可以得到赔偿,从而发现关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能否得到根本实现。因此,明确界定“第三人”的范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关 键 词: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人 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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