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视野下民事案件公告送达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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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韦豪 

机构地区:[1]长顺县人民法院,贵州长顺5507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4期103-103,共1页

摘  要:公告送达作为民事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对于推进诉讼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变迁,农村青壮年人口外流已成为一种常态,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公告送达的案件日益增多,而能否正确适用公告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也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一、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网络信息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关 键 词:公告送达 民事案件 人民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 下落不明 诉讼权益 法律依据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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