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法制史与婚姻法的角度看农村“天价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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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祥慧 

机构地区:[1]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山东济南250355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4期289-289,共1页

摘  要:婚姻缔结时,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被称之为彩礼,在我国古代被称为“纳征”,是中国缔结婚礼程序之一。自古以来,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之时,男方会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但是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传统文化不断传承的过程中,尤其是处在我国的转型期,“彩礼”渐渐出现了偏差。近年来,农村结婚所支付的彩礼不仅远远高于物价的迅速上涨幅度而且也超过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从而导致一些农村家庭因娶亲倾尽一生积蓄而致贫;另一方面,彩礼的高涨使得农村适龄青年男女选择婚姻的自主性迅速下降,使得婚姻自由得不到保障。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中关于彩礼的起源、彩礼的现状与导致“天价彩礼”的原因、婚姻法中的彩礼、婚姻法在“天价彩礼”方面的立法完善四个方面展开分析。

关 键 词:“天价彩礼” 因婚致贫 婚姻自由原则 禁止买卖包办婚姻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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