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商品房交付后合同解除权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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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佳骐 

机构地区:[1]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宁波315042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6期161-161,共1页

摘  要:以“按揭购房者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与“开发商收取购房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冲突为视角。一、提出问题案例:叶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一份期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首付加按揭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后,叶某按约支付首付款,并办妥了银行的按揭付款手续,由某置业公司为叶某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置业公司按约交付了商品房,并完成过户,在叶某取得了房产证、土地证,尚未获取房屋的他项权证之前,因其个人原因,导致涉案商品房被多家法院查封,银行亦因未能在此之前取得商品房的抵押权,故向某置业公司主张连带保证责任。

关 键 词:《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权 按揭 交付 连带保证责任 付款义务 合同目的 提出问题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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