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中间层和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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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焕焕[1] 胡珂银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6期219-219,共1页

摘  要:社会中间层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经济主体的新发展,它突破了“政府—市场”的二元主体框架结构,兼具服务功能、协调功能与干预功能,在克服市场失灵,沟通协调政府和市场关系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 键 词:社会中间层 市场 政府 

分 类 号:D6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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