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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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一伦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年第21期11-11,共1页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

摘  要:避风港原则是近几年被广泛在中国的网络侵权案中提及的抗辩原则。在层出不穷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方会采用各种方式围绕自己只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来进行避风港抗辩。那么避风港规则,“一般不负事前审查义务”规则,是从国外引进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20至23条,对其内容进行了规定。该原则起源于学理的研究,而并非法律上的称呼,主要是指网络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涉嫌侵权的作品进行删除、屏蔽和断开的处理,如有以上措施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知识产权纠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网络侵权案 抗辩原则 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法 网络服务商 网络技术 

分 类 号:F416.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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