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表法》的修正看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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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昕竹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0122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7期73-73,共1页

摘  要: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我国《代表法》开始至今,我国《代表法》一共经历了3次修正,分别为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进行的第二次修正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进行的第三次修正。而这三次修正也逐步将当下人大代表制度存在的问题显现在众人面前,引起了我们深刻的思考以及人大代表全职化与否的热切探讨。

关 键 词:人大代表 全职化 代表法 监督 

分 类 号:D62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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