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过失危险犯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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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媛姣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出  处:《普洱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59-61,共3页Journal of Pu'er University

摘  要: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的质量安全隐患突显,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为实害犯已不能满足严峻形势的需要,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增设此罪的过失危险犯,其主观心态为故意违法、过失致害,客观表现为具体的高度危险结果,建议在原有罪名上进行法条设计,对危险犯和实害犯采取不同的刑罚幅度并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双罚。

关 键 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过失危险犯 危险结果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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