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立法原则探析——以深生态学理论为视角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陈志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桂海论丛》2017年第3期109-114,共6页Guihai Tribune

摘  要:我国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出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但经济发展价值主导和不同行政领域各自为战的行政体制造成了生态保护制度构建的现实困境。深生态学是20世纪重要的环境伦理学流派,这一流派坚持更为彻底的生态中心主义,运用总体主义方法论,以自我实现和生物中心主义平等性为最高准则,并在最高准则基础上构建起包括八条基本原则的深生态学平台。其理论对于我国水能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可以修正原本工具主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并指引公众参与机制、生态补偿制度、生物保护制度的建设道路。我国在建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时,应当吸收深生态学理论的思想精华,形成从根本上发挥作用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关 键 词:深生态学 自我实现 生物中心主义平等性 总体主义 生态保护制度 

分 类 号:D922.67[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