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役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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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遐桢[1] 

机构地区:[1]华北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北京101601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87-92,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破解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土地瓶颈研究"(HB14FX015);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不动产役权制度构建研究"(16SFB2031)

摘  要: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地役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除供役地人对供役地无处分权外,地役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尚包括需役地人善意、地役权设立合同有效以及合理的价格。供役地登记在无权处分之供役地人名下的,可直接认定需役地人有善意;供役地未登记在无处分权之供役地人名下的,可以通过供役地人对供役地的占有、相关法律文书等来判断需役地人的善意。地役权设立登记或者交付不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地役权设立合同有效是地役权善意取得的唯一外在表象要件,善意取得之地役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地役权不需要合理价格的"实际支付"。

关 键 词:地役权 善意取得 登记 交付 地役权合同 

分 类 号:DF52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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