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造成社会危害为标准对涉枪案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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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阎建国[1,2] 

机构地区:[1]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 [2]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出  处:《民主与科学》2017年第4期37-37,共1页Democracy & Science

摘  要:近几年发生的天津赵春华射击摊案、泉州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株洲叶某火柴枪案、攀枝花市会展中心市政府领导大会枪击案、震惊全国的系列持枪雇凶杀人案、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与广东发展银行行长李若虹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涉枪案件,引发公众对于涉枪案件的强烈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利于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审理涉枪刑事案件,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

关 键 词:涉枪案件 社会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 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 雇凶杀人案 司法公信力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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