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实股东的认定误区——以出资账户的不存在为由认定股东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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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虎 

机构地区:[1]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2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年第9期209-209,212,共2页

摘  要:2014年《公司法》修订前,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对企业实行“入资专户管理制度”。本文通过对入资专户制度的发展历史的全面梳理,为我们清晰的展示该制度的产生、发展的背景和现状。根据作者的研究,我么可以明确入资专户为临时账户,在验资完成后,银行即会撤销该账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相关办法,临时账户保管期限仅为10年。若法院以银行临时出资账户的不存在为由认定股东出资不实,属于对入资专户制度的误解,极易造成事实认定错误。

关 键 词:出资不实 追加被执行人 账户不存在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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