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债权人一方会计处理的荒唐结果探析——从会计基本准则的角度进行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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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坚[1] 白雪娟[2] 

机构地区:[1]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 [2]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出  处:《会计之友》2017年第20期29-31,共3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  金:宁夏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宁夏国有资产资产证券化影响因素及路径研究"(16NXBYJ05);北方民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慕课时代民族高校教学理念与教学模式创新研究"(2016JY1702);北方民族大学"十三五"重点建设专业(群)子项目

摘  要:会计处理的结果应符合大多数人的正常理解和一般常识,否则便会引起报表使用者的误读。以债务重组准则中债权人一方的会计处理为研究对象,从会计基本准则的角度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既有的会计处理混淆了债务重组损失与资产减值损失信息,未能全面记载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信息。建议应全面、及时确认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重组损失;对债权人前期提取的坏账准备应视为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

关 键 词:债务重组 债权人 基本准则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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