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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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振伟 

机构地区:[1]全国人大农委

出  处:《农村经营管理》2017年第10期9-10,共2页

摘  要: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重要的涉农法律。从法制建设的意义上说,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制度法律的一个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法制化轨道,赋予其法人地位,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最大贡献。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继而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界定为特别法人,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特定的法人类型依法登记。从引领实践发展的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引导、促进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2006年立法之初,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15万家,目前已发展到190多万家,发展速度始料未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制度 涉农法律 法人地位 现代农业 组织化程度 

分 类 号:F321.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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