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建立必要性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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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寇枫阳 陈星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

出  处:《中外企业家》2017年第5期157-157,共1页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摘  要:我国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和现行《民法通则》均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其为消灭时效的一种。时效制度作为民法总则重要的制度之一,理应包括取得和消灭两种,一个是对于物权,即绝对权的时效规定,另一个是对于债权,即请求权的时效规定,二者共同构成民法物权和债权制度。

关 键 词:取得时效 时效制度 必要性 限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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