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毁标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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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洋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招标与投标》2017年第12期60-62,共3页Tendering and Bidding

摘  要: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常常出现一方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放弃中标项目的情况,进而引起毁标责任。学界对此看法不一,司法实务中也时常出现"同案异判"。究其根源,主要是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存在认识偏差。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梳理相关理论学说和裁判文书,分析《合同法》第25条与第33条之间的关联,并结合招投标活动的特殊性,主张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毁标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更合理和有据。

关 键 词:中标通知书 合同 毁标方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分 类 号: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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