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多杰昂秀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出 处:《青藏高原论坛》2017年第3期100-106,共7页
摘 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构成。然而,民族地区构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具有特殊的涵义,其生态补偿制度探索至少需要凸显资源补偿、环境补偿、生存补偿和文化补偿等四个方面的价值维度。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为例,民族地区构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既需要优化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结构、拓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渠道,而且应当通过树立保护当地人利益的意识,汲取本土有益生态文明传统,推进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市场化运作。与此同时,民族地区应当立足于其条件充分、特色鲜明的区位优势,依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立法自治权,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方面积极作为和率先垂范。
关 键 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 牧民权益 生态文明 立法自治权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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