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并购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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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伟[1] 

机构地区:[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济南250001

出  处:《纳税》2017年第28期67-67,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根据相关规定,在反向并购中,当被购买方持有现金和金融资产外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为不构成业务,不计算商誉或合并收益,而在实务中应当根据所持有金融资产类型的不同进行实质性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构成业务的反向收购中,不能简单地以理论合并成本高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商誉,应当结合企业合并实质,以实际合并成本高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商誉,而其他部分应作调整权益。本文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关 键 词:反向并购 业务 商誉 

分 类 号:F837.1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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