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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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贤楚[1] 易伟国[1] 贾真真 

机构地区:[1]解放军152医院医务处,河南平顶山467000 [2]解放军152医院法律办公室,河南平顶山467000

出  处:《实用医药杂志》2017年第11期1050-1052,共3页Practical Journal of Medicine & Pharmacy

摘  要: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医疗纠纷频发,其中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比例却不高,暴力伤医事件也时有发生。为此,法学界和医学界一直在探讨怎样才能使医疗纠纷回归到正常的司法途径。而其中争论较激烈的一点即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尽管《侵权责任法》已经对此有所规定且实施多年,但仍然有部分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1医疗损害的法律属性医疗损害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行为的过程中给患者造成的生命、健康或精神损害。对于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学界存在着“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分歧。后者在承认“过错、违法诊疗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之外,还主张应当将责任主体限于医务人员,以区别于其他性质的侵权损害。现通常认为后一种观点符合我国医疗损害的特性[1]。

关 键 词:医疗损害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分 类 号:R197.323.4[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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