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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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雪[1] 

机构地区:[1]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35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1期245-245,247,共2页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领域中历史悠久的制度,是由日耳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发展而来。改革开放30年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迅猛,维持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也应运而生。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兴的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我国现代民法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2007年《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正式写入法律,承认其法律效力,但目前司法实践与其有关的纠纷时常出现,对善意取得的具体适用仍没有解决,本篇论文就我国物权法法律规定中善意取得制度理论探讨,从而阐述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理论基础 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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