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基于“团体人格理论”和民、商事信托分立视角的检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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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垭梁[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2]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南京210019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139-149,共11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6年度江苏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境外研修项目

摘  要:根据商事信托与民事信托的差异,有必要分别讨论"商事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和"民事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商事信托是一种财团,因此,商事信托的财产权利应当归属于"商事信托"本身。民事信托的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于受托人。同时,在信托财产是对某物之所有权的情况下,受托人对该物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受益人之受益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可能是债权,也可能是物权。

关 键 词:信托 信托财产 团体人格 民商分立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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