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别没收的本质属性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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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成胜 王莉[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2]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102206 [3]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150-158,共9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十三五国家社科基金2016年西部项目"制度反腐视野下没收行贿获利研究"(16X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度校级科研青年项目"特别没收制度研究--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2015XZQN-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合理界定特别没收的本质,是正确解决特别没收制度一切相关问题的根本和核心。纵然与民事处分、行政处分措施在形式上存在相似之处,但由于适用对象是犯罪行为,特别没收的性质也因此质变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即刑事实体处分。在刑事实体处分的范畴内,特别没收与刑罚的基本原理格格不入,与保安处分在正当性根基、功利性目的以及适用的一般条件上都不相容,与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功能定位和制度设置亦存在根本性差别。因此,特别没收制度在本质属性上不同于刑罚、保安处分以及非刑罚处罚方法,更有别于民事处分、行政处分措施,而是一种独立的对物刑事实体处分。

关 键 词:特别没收 本质属性 刑事实体处分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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