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民间艺术元素为基础的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以京剧脸谱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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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石城[1] 

机构地区:[1]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17年第4期55-61,共7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民间艺术和以民间艺术为元素创作的作品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前者具有公共性,不为任何具体的群体和个人所有,后者有特定的作者,体现了创作者的个人艺术体验和创造,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对这个问题的识别,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继承与发展、传承与创造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遗产的基础上发扬光大传统艺术,促进中国传统文化走向现代、走向世界。

关 键 词:民间艺术 作品 独创性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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