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让与担保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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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奕新 张学文[2] 

机构地区:[1]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2]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海峡法学》2017年第4期68-74,共7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16年福建省软科学项目"通过公司法之创新促进创业研究"(项目编号:2016R0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首次规定后让与担保。但在审判实践中,该规定的适用却存在问题,人民法院经常仅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忽略了让与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既不愿意赋予债权人对让与物的优先受偿权,又不允许债权人依约取得让与物的所有权。这实际上完全否定了后让与担保,与该规定起草者的初衷完全背离。所以,应当在遵守物权法定原则下,通过债权解释方法,探索后让与担保应受司法保护的路径。

关 键 词:让与担保 非典型担保 买卖型担保 抵债 流质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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