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湖南长沙410079 [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3]不详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103-106,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理论研究"([2016]13)
摘 要: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因在于风景名胜资源是一个高度复合的概念,其所有权分别指其中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所有权。美丽中国建设要求未来修法或立法应明确:风景名胜资源可以成立国家所有权;可通过法律规定对不同主体的风景名胜资源所有权征收实现国家所有权;该种征收基于生态功能保护优先的公共利益,该种国家所有权只能为公共目的服务,其本质为公共权力;不同于现行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不能相分离、不能转让。
关 键 词:风景名胜资源 国家所有权 公共目的 生态功能 定位
分 类 号:DF4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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