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视角下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权反思与定位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郑太福[1] 唐双娥[2] 邓双霜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湖南长沙410079 [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3]不详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103-106,共4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自然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理论研究"([2016]13)

摘  要: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因在于风景名胜资源是一个高度复合的概念,其所有权分别指其中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所有权。美丽中国建设要求未来修法或立法应明确:风景名胜资源可以成立国家所有权;可通过法律规定对不同主体的风景名胜资源所有权征收实现国家所有权;该种征收基于生态功能保护优先的公共利益,该种国家所有权只能为公共目的服务,其本质为公共权力;不同于现行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不能相分离、不能转让。

关 键 词:风景名胜资源 国家所有权 公共目的 生态功能 定位 

分 类 号:DF4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