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归属--评法释[2012]8号第10条  被引量:1

On the ownership of 1 + sales of special movables based o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2012]8 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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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佩璇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出  处:《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18年第1期123-128,共6页Journal of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of Hebei

摘  要:现行《物权法》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不够合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不清晰会直接导致特殊动产的归属无法确定,理论上的混乱使现实问题的解决陷入困境。法释[2012]8号第10条确立的规则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物权法》立法旨趣相悖,为多数学者质疑。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应当为"或交付或登记",交付和登记两者不一致时,善意登记人优先于已交付的买受人,由此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归属不明的问题。

关 键 词:特殊动产 一物数卖 所有权 登记对抗主义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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