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付酬工作的实践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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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芳[1] 

机构地区:[1]中央电视台办公室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合同管理科

出  处:《团结》2018年第1期56-58,共3页Unity

摘  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节目创新,已成为我国电视行业的共识,而对著作权人权益的尊重与保护最突出的表现为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的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节目创新,已成为我国电视行业的共识,而对著作权人权益的尊重与保护最突出的表现为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的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电视台 著作权人 合法权益 实践 创作热情 节目创新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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