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行为行、刑处罚中“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范围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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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腾[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82-89,共8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犯罪治理控制与刑事司法犯罪化的反思"(11BFX102);上海市085工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访学资金专项资助;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专项培育成果"(2017-1-005)

摘  要:走私类犯罪作为法定犯,对该类犯罪的判断需要参照前置法的相关规定。当许可证范围的变化导致犯罪圈大小发生变化时,仍应坚持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2014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虽然否定了因关税、税则等变化而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仅应限于《解释》所规定的税则、税率、汇率、完税价格变化所导致的对走私行为的司法评价可以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对于走私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应当秉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先行政处罚后刑罚的情形中:涉及资格罚时,刑法中的从业禁止不再适用;涉及财产罚时,自由罚与财产罚合并执行;涉及人身罚时,自由刑单独适用。对于先刑事处罚后行政处罚情形中:若司法权施加了自由刑及财产刑,行政处罚中财产罚不再适用,但可施加资格罚;若司法权施加了自由刑及财产刑以及资格罚,基于司法权的终局性,不得再对行为人施加行政处罚。

关 键 词:走私行为 “从旧兼从轻”原则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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