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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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机构地区:[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出  处:《当代农村财经》2018年第3期48-50,共3页Contemporary Rural Finance and Economics

摘  要:水利部、农业部(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央有关部门(包括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和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下同)负责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机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更好示范服务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关 键 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项目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供销合作总社 有机组成部分 农垦总局 

分 类 号:F323.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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