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规范与事实悖离现象之刑法思考  被引量:2

The Deviation of Norms and Facts of Hit-and-Run in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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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铁成[1] 王艺潼[2]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021010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  处:《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51-56,共6页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摘  要: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高发性犯罪,刑法适用率已超过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然而,实务中对该罪第二条款构成要件要素的误识,使该款有陷入"口袋"之嫌。法规范的保护对象是法律制定的指针,是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要素。交通肇事逃逸是有保护客体和无行为客体的法规范,保护客体是"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行为"。该款规制的是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事后的客观行为如何,都需要从有无逃避法律责任方面进行实质认定。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直接去公安机关自首、离开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自首或者在事后及时报案并如实陈述事故经过的情形都不应认定为逃逸。

关 键 词:行为客体 保护客体 自首 逃逸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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