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困境及出路  被引量:13

The Systematic Dilemma and Outlet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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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经纬[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153-161,共9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理论体系构建问题"(批准号:11AFX003)

摘  要:体系是法典的生命力之所在,编纂一部符合体系性要求的民法典是立法的初衷。《民法总则》的制定在民商关系的处理、民法典的结构、债的体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相当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总则本身的结构不符合体系性的要求,法人分类的标准混乱,债法的规范体系缺失,诉讼时效制度内部不和谐,法条设置无序现象突出。只有将编纂一部富有体系性的民法典这一立法初衷贯穿于民法典编纂的整个过程,充分尊重民法的知识体系,克服立法的随意性和任意性,才能走出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困境,确保民法典编纂工作不偏离预定的目标和方向,将民法典编纂的任务落到实处。在具体措施上,应当按照体系性的要求,重新调整总则编的内容;坚持物债二元体制,设"债编"或在"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基础上增设"债法总则"编,构建统一的债法体系。

关 键 词:民法典 民法总则 体系性 债法体系 民商关系 法人分类 诉讼时效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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