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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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进光[1] 邱灵敏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3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195-200,共6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江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招标课题资助项目"互联网金融刑民交叉案件的界限问题研究"(编号:YB201607);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江西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7FX09)

摘  要:互联网金融本质规律与证券市场并无二致。但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具有特殊性。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主体法律责任不明确、信息披露多头监管等问题。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披露业务方式网络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复杂化、信息披露易篡改性与隐蔽性等特殊问题。为了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以完善:宏观上树立以"全局观、协会观、创新观"为指导思想,采纳统一立法模式、构建互联网金融多元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体系;具体制度建设上,对内容进行实质性披露,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评级机制,构建"以大数据为依托"的集中式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等。

关 键 词:互联网金融 信息披露制度 集中式信息披露 实质性信息披露 金融监管 

分 类 号:F830.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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