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立法比较与我国的社会工作立法  被引量:3

Social Work Legislation in China: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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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正峰[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出  处:《学海》2018年第2期134-139,共6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江苏省青蓝工程资助;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社会工作立法比较与我国的社会工作立法"资助;民政部2016年度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委托课题"社会工作实务人才培养研究"(项目号:2016MZRL0109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不少国家与地区的社会工作立法都建立起社会工作职业准入、执业注册、名衔使用规制和强制后续教育等法制,其制度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工作服务的品质、维护社会工作师的职业声誉、促进社会工作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我国现有持证社会工作人才和财政投入虽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但在社会工作服务市场起步之际采取以保障社会工作服务品质为导向、以注册社会工作师名衔使用规制为中心的社会工作师法立法模式,对引导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市场,保证社会工作服务品质,维护社会工作职业声誉和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权益,促进我国社会工作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社会工作职业准入 注册社会工作师 执业注册 名衔使用规制 后续教育 

分 类 号:D922.18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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