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制定权主体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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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伟[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出  处:《学术交流》2018年第2期78-84,共7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是解决各方主体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的契约,但其存在制定权主体单一化的弊端,广西有色金属集团破产清算一案直接放大了这一制度性缺陷。单一化的制定权主体制度设计偏离了重整程序的价值本身,降低了债务人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遏阻重整制度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建构论理性主义、利益衡量机制、成本收益理论和博弈论之下是制度建构与利益平衡的纰漏,而进化论理性主义思维的制度设计、公平与效率价值前提下的利益平衡可以帮助克服这一弊端,让立法者的制度设计回归重整程序价值本身,发挥重整制度的功能。

关 键 词:重整计划 制定主体 绝对化弊端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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