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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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渊鑫[1] 

机构地区:[1]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财政监督》2018年第5期38-43,共6页

摘  要:法律条文: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关 键 词:检查工作 财政 国家秘密 法律条文 保密规定 检查人员 商业秘密 

分 类 号:F81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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