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被引量:1

On the Application of Pledge of Accounts Receivabl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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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培[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43-46,共4页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摘  要: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应收账款的出质资格,但对应收账款的概念以及范围未做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较动产质押有其自身的特征,因此在适用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在登记机构登记,但将登记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的公示要件却受到颇多争议。另外在质权实现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等方面都未尽完善,为了体现应收账款质押的功能,应摒弃登记生效主义在该质押上的适用,并构建质权实现的通知第三人等配套制度。

关 键 词:应收账款 登记生效主义 通知第三人 质权实现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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