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材须待三年期——持股上限改革不是外资金融机构的灵丹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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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灵罡 

机构地区:[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出  处:《金融言行(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57-59,共3页

摘  要:一直以来,外资金融机构惯于将其在中国的平淡表现和落寞地位归咎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不足,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1%的限制更是常用的托辞。可实际上没有51%持股比例的限制又当如何呢?以外资银行业为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8号颁布《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的营业性机构开展业务。自此后,除了华一银行等极少数合资外资银行之外,绝大多数的外资银行在华机构都是100%外商独资的子行或分行。然而截至今日,全部200多家外资银行资本的总和还不到中国银行业市场份额的2%。以2016年为例,规模最大的汇丰银行(中国)总资产不过4200亿人民币、利润不过4.18亿元人民币,差不多只是一家中等规模城市商业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水平。

关 键 词:外资金融机构 持股比例 外资银行监管 中国金融市场 中国银行业 改革 上限 农村商业银行 

分 类 号:F83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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