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借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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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勇[1,2]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2]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4期87-93,共7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轻罪法律制度的建构"(15YJ820006);黑龙江大学2017年度研究生创新项目"轻罪论"(YJSCX2017-001HLJU)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德日刑法中均存在较多的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基础的刑法规范。在德国,期待可能性理论已经基本被刑法规定为犯罪阻却事由,在日本其不仅被承认、且得到更为深入的研究。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有无的问题,还存在程度问题。期待可能性判断具有次序性,即应先判断有无、再判断程度,如无,则阻却责任;如有,则进一步判断其程度以确认减免。对期待可能性有无的判断,应当兼采国家标准和平均人标准;对程度的判断,应当采行为人标准。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法治理念出发,我国有必要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基于我国刑法理论界重视并积极倡导引入和刑法中实际包含体现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规范的实际,引入该理论具有可行性。当然,对该理论的借鉴和适用也必须掌握必要的限度。

关 键 词:德日刑法 期待可能性理论 判断标准 理论借鉴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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