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4

Criminal Analysis about the Act of Obscene Performance in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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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师晓东[1] 

机构地区:[1]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谷030801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76-83,共8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摘  要: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淫秽影像传输的单向性、观众与主播互动的受限性、实时性、牟利性等特征。"淫秽物品"应当具备固定性与传播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淫秽表演不符合淫秽物品的固定性特征,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是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行为人另外实施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关 键 词:网络直播 淫秽表演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分 类 号:DF62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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