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华盛顿公约》的退出机制及其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  

Exit Mechanism of Washington Accord and the Influence on ICSID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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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1] 赵越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荆楚学刊》2018年第1期69-74,共6页Jingchu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委建设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201607070108)

摘  要:随着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厄瓜多尔退出《华盛顿公约》,退约问题对ICSID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影响引发了激烈辩论。争论焦点通常集中于条约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会伴随东道国退出公约而丧失拘束力。对此,在缔约国发出退约通知后,并不妨碍投资者对东道国于投资条约中表达的单边仲裁要约作出同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仲裁合意。从案例法发展的实践来看,仲裁庭也并不否定投资者在退约通知发出后仍可表达仲裁同意,但当退约通知经过6个月正式生效后,投资者则不可再据此形成仲裁合意或提出仲裁请求。

关 键 词:投资仲裁 《华盛顿公约》 退约机制 管辖权 同意仲裁 

分 类 号:D996.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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