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财税[2017]43号文件,助力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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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玉[1] 

机构地区:[1]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山东潍坊261021

出  处:《时代经贸》2018年第4期56-57,共2页TIMES OF ECONOMY & TRADE

摘  要:2017年6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位的通知》,也就是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财税[2017]43号文件,帮助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关 键 词:小型微利 优惠政策 解析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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