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合法性: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合法性建构的政治逻辑  被引量:1

Legitimacy of Negotiation: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Political Logic of China's Legitimacy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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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存良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26-33,共8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四个全面’战略研究"(2015MZD004)

摘  要:政绩合法性和民族主义合法性都不能有效解释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在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中,西方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在于竞争性选举,中国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在于协商。西方选举合法性立基于国家与社会分立、政府与精英对立之上,中国协商合法性立基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精英合作之上。西方选举合法性主要通过选举形成的社会力量制约国家力量,中国传统协商合法性主要通过"天命"制约皇权,要求皇权爱民护民。协商合法性塑造了中国人特有的协商思维方式,即不重视程式性选举,而重视实质性的解民生之困。中国共产党继承了协商合法性传统,又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批判了其中的"天命"观念,摆脱了传统协商的居高临下姿态,建构了以群众路线、三三制、协商民主和统一战线为主要内容的协商合法性新形态,使协商成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执政的合法性之源。

关 键 词:中国共产党 政治合法性 协商合法性 选举合法性 

分 类 号:D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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