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笑晨[1]
出 处:《财经问题研究》2018年第4期71-76,共6页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基 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辽宁装备制造业直接境外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L16AFX002);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自选课题"‘一带一路’下的过境自由与中国出海大通道的法律保障研究"(CLS(2016)D1730);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保险法律问题实证研究"(17SFB2047)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外交保护理论被限制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之中,且不利于代位权的行使。相较于外交保护理论,全球治理理论不但打破了外交保护的局限,而且提出了东道国的配合责任以及私人投资者的积极作用。目前,中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在立法上既缺乏国内法的支持,又没有强有力的国际法保障,更遑论对立法模式的正确理解;司法实践中,不仅投资者与保险机构间缺乏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保险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时较之东道国也处于劣势;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模式也并未成功构造完善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国内立法的构建、国际双边条约的更新、完善国内审判机制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加强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有效配合几个方面制定相应的策略。
关 键 词: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一带一路”倡议 全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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