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制度中的三个疑难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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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鸣捷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91-95,共5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16ZDIXM041)

摘  要: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运作下,作为被淘汰企业清理其财务及法律关系、退出市场的重要机制,破产程序应运而生。时至今日,学界对破产抵销制度已作较为充分的研究,但对其中的三个疑难问题进一步探析后有新的认识。一是鉴于抵销制度本身有着简化便捷之功用且具备担保功能,破产法保护抵销具有正当性。二是以双方互负债务是否相关联为标尺,破产抵销分为独立抵销与同一交易内抵销,后者可进一步分解为广义与狭义两个层次。三是就破产抵销的成立要件而言,应明确三点:双方互负债务,互负债务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互负债务能够抵销。此外,对于破产重整中的被免除债务,只要债权人于重整计划表决时提出反对并主张抵销,其权利即应予尊重。

关 键 词:破产抵销 正当性 同一交易内抵销 成立要件 

分 类 号:DF41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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