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土地流转费应如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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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卫秦洛 

机构地区:[1]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出  处:《农村财务会计》2018年第3期37-39,共3页

摘  要: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从农户手中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并向农户支付一定数额的土地流转费,这部分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合作社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应当遵循受益原则,即本期产品与下期产品之间的费用界限、各种产品之间费用界限,正确划分不同费用界限,科学分摊土地流转费,准确核算生产成本,有利于真实地反映合作社的经济活动成果。为准确反映土地流转费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及分摊情况,合作社应当在核算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的总分类会计科目,设置“生产成本”“经营支出”“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等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同时还要按照土地流转费用发生的时间、方式、经营项目和分摊标准的不同,设置明细账户“农户土地流转费”等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年终结转后,“农户土地流转费”账户余额为尚未分摊的土地流转费。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土地流转 分摊 会计核算 生产成本 适度规模经营 财务会计制度 明细账户 

分 类 号:F321.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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