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机关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法律地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复函”的剖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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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乃胜[1]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大学

出  处:《会计之友》2018年第10期2-5,共4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审计全覆盖法律应对问题研究”(16BFX001)。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公开后,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不能再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实际上这是对"复函"的误读。"复函"只是从立法层面否定地方性法规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规定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复函"没有涉及也不可能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和承建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的具体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依据。

关 键 词:审计结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依据 

分 类 号:F239[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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