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豁免论下中投公司的主权豁免问题及治理对策探究——基于其公私融合的身份属性  

The Research on China Investment Corporation's Issue of Sovereign Immunity and Countermeasures to It Under the Doctrine of Restrictive Immunity Based on Its Identity Attributing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te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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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璐[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出  处:《海南金融》2018年第6期41-51,共11页Hainan Finance

摘  要:主权财富基金作为一种管理国家储备的国有投资实体,具有公私融合的身份属性,而制约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的是投资东道国对其投资安全性和获得豁免可能性的担忧。作为中国的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在正常运营时,客观上不具有获得主权豁免的可能性。但当中投公司出现控股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和财产混同情形时,可能发生国家管理权行为向统治权行为的转化,存在利用主权豁免制度去规避在东道国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本文建议中投公司不应选择适用主权豁免制度逃避法律规制,而应找到引发中投产生公权力过度介入公司治理的制度漏洞,寻求合适的"去主权化"治理路径,以实现公权力股东权和管理权的有效分离。

关 键 词:主权财富基金 公私融合 主权豁免 治理 

分 类 号:D996.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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