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语义演变标记的中国法制近代化探究——以来华传教士文献、清末日译法律工具书为依据  被引量:3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the Semantics Evolution of “Fa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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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广洁[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46-158,共13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号2072017109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海外珍藏汉语文献挖掘与明清汉语研究"(项目编号12&ZD1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律"语义的演变过程能够标记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从词源上来说,"法律"是中国本土化词语,但是其语义却在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之下,发生了两次重大演变。第一次演变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马礼逊、卫三畏等传教士将西方工业革命后的文明引入中国,将古汉语中的"法律"与西方"law"的语义对应起来,打破古汉语"法律"语义的封闭系统;第二次演变是在19世纪末20纪初清末法律移植的过程中。随着大量日本法律工具书被译介到中国,"法律"语义再一次演变并得到当时社会自上而下的认同,影响极其深远,"法律"语义完成了近代化定型。"法律"作为最为核心的法律术语之一,准确细致地描写其语义近代化演变过程,对于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法制近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法律”语义演变 传教士文献 清末日译法律工具书 法制近代化 

分 类 号:D909.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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