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为人民勇受监督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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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靳文峰 王小焱 

机构地区:[1]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治》2018年第14期37-38,共2页

摘  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意见、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6年7月,司法部会同高检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高检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在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人民监督员工作、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检务公开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公正 人民监督员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 督促 职务犯罪工作 监督制约机制 外部监督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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